社会体育
学校体育
竞技体育
体育社会团体
保障条件
法律责任
第二章.社会体育
第十条
国家提倡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,增进身心健康。社会体育活动应当坚持业余、自愿、小型多样,遵循因地制宜和科学文明的原则。
第十一条
国家推行全民健身计划,实施体育锻炼标准,进行体质监测。国家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。社会体育指导员对社会体育活动进行指导。
第十二条
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,支持、扶助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开展。
城市应当发挥居民委员会等社区基层组织的作用,组织居民开展体育活动。
农村应当发挥村民委员会、基层文化体育组织的作用,开展适合农村特点的体育活动。
第十三条
国家机关、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,举办群众性体育竞赛;
第十四条
工会等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各自特点,组织体育活动。
第十五条
国家鼓励、支持民族、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发掘、整理和提高。
第十六条
全社会应当关心、支持老年人、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;为老年人、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提供方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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